南京邮电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6-06-03浏览次数:1143

校发〔2006〕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有序、优质高效地完成审计工作任务,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准则》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南京邮电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审计处及其全体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反映审计结果、评价审计事项、提出和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与建议书、作出审计决定和办理审计档案工作时应当遵循的工作规范,是衡量审计工作质量、监督审计工作规范性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审计准备阶段

第三条  审计立项:
(一)确定审计项目或审计对象的依据是:
1、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的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审计任务;
3、学校领导交办的临时审计事项;
4、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的学校有关单位、部门委托的审计项目;
5、其它在调查论证过程中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长。审计组实行在主管处长领导下的组长负责制。
第四条  审计组应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出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这些资料包括:
(一)单位经营活动概况;
(二)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分工情况;
(三)银行账户、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四)财务会计机构、基本核算程序及会计人员分工情况;
(五)被审计单位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六)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 
(七)前次接受审计及其他检查的情况,后续审计执行的情况;
(八)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经济政策、批件、合同、协议等;
(九)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五条  编制审计方案:
(一)审计方案的内容包括:
1、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2、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3、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方式、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
4、审计组组长、成员名单及其分工;
5、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二)审计方案由审计组长或由审计组长指定专人编写,经审计组充分讨论,审计组长审核后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事项报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审计组在编写审计方案时,应考虑项目审计的要求和重要性、审计成本效益和可操作性。并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六条  审计处在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组长按规定格式编写,并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批。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名称,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三)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五)审计处公章及签发日期;
(六)审计处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事项,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三章  审计实施阶段

第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重点,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根据测试结果及时修改审计方案。
第八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据。
第九条  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二)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三)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软件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
(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
(五)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六)其他证据。
第十条  审计人员收集证据,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二)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三)收集足以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督盘点、观察、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项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第十二条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监督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取证,应当指派2名以上审计人员共同办理。审计人员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内审人员资格证书)或审计通知书副本。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证据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证据或所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证据,经过审计组组长复核后,交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或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签名或盖章。
在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经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先行登记保存并及时作出处理,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销毁、转移。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提供的有异议的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或偏差的,应当对证据进行修正或重新取证。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对收集的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评价,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
审计组应当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对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对不够充分、有力、可靠的事项,应当进一步收集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统一汇总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材料清单,并由审计组组长和编制人员签名,统一使用和管理。审计取证材料清单及所附证据应当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并附证明材料。
审计工作底稿按编制顺序可分为分项目工作底稿和汇总工作底稿。分项目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编制而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汇总工作底稿应当在分项目工作底稿编制完成的基础上,按照分项目工作底稿的性质、内容,进行分类归集、综合分析、汇总编制。
审计人员应当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是:
(一)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名称;
(二)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时间;
(三)审计过程记录;
(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五)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六)索引号及页次;
(七)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一)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
(二)审计测试评价的记录;
(三)审计方案及其调整变更情况的记录;
(四)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审计组讨论的记录;
(六)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
(七)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审计证据。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审计证据:
(一)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和鉴定资料等的原件、复制件或摘录件;
(三)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十九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观点明确,条理清晰,用词恰当,格式规范,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以及审计方案编制和实施的情况。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据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审计工作底稿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
第二十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向审计处长请示汇报。审计处长应当采用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对审计组提出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对审计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审计报告阶段

第二十一条  凡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如无特殊情况,都应当向审计处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包括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名称、姓名、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二)主送单位;
(三)审计报告的内容;
(四)审计组组长签名;
(五)报告日期。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有关情况;
(三)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四)审计评价、意见;
(五)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机关、本单位财务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审计报告应当观点鲜明,内容完整,表述准确,语言简练。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终了后15日内向审计处提出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审计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审计报告应当经由项目主审人员负责起草并由审计组组长复核。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组长应负责将审计报告连同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一并报送审计处长审定。审计处长对审计报告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审定: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有效;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审计处实行两级复核、审定制度,先由审计组组长对审计组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收集的审计证据以及据以形成的审计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核,再报审计处负责人审定,最后由审计处负责人签署审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审定后,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可视同无异议,应由审计组长书面注明原因和时间。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其审计组核实的结果一并报送审计处长,必要时应作出书面说明,由审计处长进行审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阶段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在提出审计评价意见和审计处在审定审计评价意见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会计资料真实性的评价:
(一)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相符的,可视为账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准则(需给出相关会计准则的名称和要求),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二)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基本相符的,可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三)对被审计单位提供账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有较大差距的,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视为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财务收支合法性的评价:
(一)凡在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规事实的,可认定为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二)凡在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可认定为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三)凡在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其财务收支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审计事项效益性的评价:
(一)以经济效益(经济效果、经营效率)实绩与当年计划(目标、指标)比较;
(二)与历史同期水平进行比较;
(三)与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比较。在进行评价时,应当指出不可比因素,并结合上述各项因素比较结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条  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一)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作出健全或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
(二)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情况,作出合理或部分合理、不合理的评价;
(三)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出有效或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不作评价:
(一)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事项;
(二)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的评价意见,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  审计处理阶段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如有违反财经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计意见书中予以指明并令其纠正。
(二)对有严重违反国家、上级机关、本校财经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作出审计决定,向学校领导依法提出处理或者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接受有关部门的提请或委托所进行的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后只提出审计报告或建议,一般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十五条  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
(四)改进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审计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
(三)定性、处理意见、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四)审计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依法申请复审的期限和复审机构。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理的种类:
(一)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务收入;
(二)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提请纪检、监察或者司法部门处理;
(六)依法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和给予处罚;
(七)学校授权所应采取的其他有关措施。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将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作出的审计决定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如无特殊情况,校领导在15天内批复。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应当在批准之日起5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有关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处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后续审计,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书面提出,校领导应在20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对校领导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申请复审。在上级机构未对其进行变更前有关单位必须给予执行。
 
第七章  审计档案整理阶段

第四十条  审计项目一经确定,审计档案的立卷工作就应开始进行,责任人为项目主审人。审计人员即应及时收集和整理所分工项目的文件和材料。审计终结时,责任人应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和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规则和方法进行组卷,经审计组组长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并按《南京邮电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实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审计处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评价职能,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业务时,适用本规程,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程序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