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处长和审计组长的领导下,负责完成分配的项目审计任务。
第二条 按照审计方案中确定的审计范围、重点、步骤、方法、要求进行工作。参加对本校有关财政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控制度审计、基本建设、装饰装修及维修工程的预结算审计、有关项目的审签及审计调查,并按要求完成有关审计工作。
第三条 查阅与被审计单位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核实、测试和评价。
第四条 通过查阅被审计单位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银行账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据,填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五条 工作中遇到重大事项及疑难问题及时向组长和处领导汇报。
第六条 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核实、分析、筛选、归纳,填制汇总工作底稿,并对所列问题提出评价意见和依据。
第七条 负责处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和与被审计单位有争议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处领导汇报,共同研究处理办法。
第八条 做好和有关部处的沟通联络、协调,以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合理安排并及时完成工程项目的审计任务,不断拓宽内审领域,积极为学院的教学、科研服务。
第九条 协助草拟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签意见和处内工作总结。
第十条 按照审计组长的安排,搞好审计项目资料的整理、归档立卷工作。
第十一条 在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完成处内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