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审发〔2009〕3号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学校内部审计在依法治校和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促进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认真落实审计意见,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效果,根据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我校关于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结论,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学校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和校审计处实施审计后,审定的审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作出的审计决定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结论执行,是指被审计单位及个人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中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认真进行整改,达到纠正错误,改进工作,防范风险的目的。
第四条审计处应当自收到国家审计机关或审计小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定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单位或个人。被审计单位及个人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后,对其建议或要求整改的问题,应认真分析研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向校审计处反馈采纳审计建议和整改情况。
第五条 审计处应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并将检查结果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
第六条 被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如有异议,可按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南京邮电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所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辩或提出复审。在申辩或复审期间,不影响原审计结果的执行。
第七条建立落实审计意见责任制度,分管被审计单位的校领导负有领导责任;被审计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
第八条 审计处负责检查、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结论的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向分管校领导和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落实审计意见或整改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审计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将其列为审计监督的重点单位;
2、纪委监察部门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单位负责人和个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组织、人事部门取消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的资格;
4、财务部门对违规资金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