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程序

发布时间:2013-12-19浏览次数:1347

校发〔2007〕30号

第一章  一般原则

第一条  为控制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成本,有效的降低工程造价,促进建设项目管理各方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投资风险,根据《南京邮电大学内部审计规定》、《南京邮电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程序。
第二条  本实施程序所称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目的是有效控制和真实反映工程造价,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完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和协调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并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采取自行组织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称审计人员)审计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检查和评价。
第五条  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应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益评价贯穿于建设项目各个阶段,并与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执行情况检查相结合。
第六条  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应当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内部审计资源和实际情况,既可以进行项目全过程的审计,也可以进行项目部分阶段或环节的专项审计;既可由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实施,也可由内部审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以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妥善处理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注意与基建管理部门、工程监理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合作;
(五)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和审计目标选择不同的审计方法,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八条  受托实施跟踪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开展工作,在工作程序上,对学校审计处报告工作;在审计程序上,应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相互协调。
第九条  学校修缮、改造类工程项目,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进行跟踪审计。

第二章  跟踪审计程序

第十条  招标、投标工作审计程序
此程序主要涉及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勘查设计、工程监理等各类涉及公开招标的工作。
(一)审计人员对受托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出具招标文件审核意见书;
(二)建设工程招标结束,在编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完成工程量清单的核对后,由审计人员对已核对过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并出具工程量清单审核意见书,经审核的工程量清单,各方在履行确认手续后,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除工程变更外,将不作调整;
(三)分包工程、物资招标采购时,根据经审核的工程量清单数量进行相关项目的招标。如审核工作尚未完成,可先依据建设工程招标清单或者中标单位提交的数量进行招标,待工程量清单审核工作完成后,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审计程序
此程序涉及土建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甲方指定分包工程(如门窗、幕墙、固定式家具等)等项目中合同约定的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的支付工作。
(一)项目代表将施工单位提交的并经监理确认的《合同工程计量报审单》和《工程付款申请表》提交审计人员;
(二)审计人员在了解情况后出具工程进度款付款建议书;
(三)项目代表参考付款建议书,按照付款程序办理付款。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审计程序
此程序包括工程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通知、施工单位经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批准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技术核定单等。
(一)变更实施前,项目代表将工程变更的资料及有关情况提供给审计人员;
(二)审计人员在考虑工程变更的成本效益性的基础上,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核并测算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将对工程造价影响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其对工程变更的成本效益的考虑一并建议提交基建工程造价管理专题会议讨论;
(三)审计人员根据审核情况出具工程变更审核意见书;
(四)项目代表将工程变更及其审核意见书发各相关单位;
(五)审计人员应获取有关工程变更的实质性、结论性信息,对实施情况进行现场勘查,以便不断修订变更项目对工程造价影响的初期数据,并及时向相关人员反馈信息;
(六)审计人员应对工程变更中无定额可的项目审定其单价,并出具工程变更项目单价审定意见书。
第十三条  工程签证(含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费用索赔)审计程序
(一)项目代表在签证项目发生前,将相关资料及有关情况提供给审计人员。审计人员测算签证项目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并将对造价影响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的工程签证项目以及其对签证项目成本效益的考虑一并建议提交基建工程造价管理专题会议讨论;
(二)项目代表将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确认的《签证工程量报审单》或《工程费用索赔报审单》交审计人员;
(三)审计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查,以获取有关签证项目的结论性、实质性信息,并不断修订签证项目对工程造价的初期数据,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人员;
(四)审计人员出具工程签证审核意见书;
(五)项目代表在参考审核意见书的基础上,签发工程签证,并将审计人员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作为工程签证的附件;
(六)审计人员应对工程签证中无定额可套用的项目审定其单价,并出具工程签证项目单价审核意见书。
第十四条  大宗物资的采购审计程序
此程序是指内部议标的单项价值不低于5万元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一)采购经办人将物资采购邀请报价文件草案等资料交审计人员;
(二)审计人员72小时内出具物资采购邀请报价文件咨询意见书;
(三)采购经办人参考咨询意见书拟定邀请报价文件发往各入围参与报价单位,并将邀请报价文件及入围参与报价单位名单交审计人员备案;
(四)采购经办人收到参与报价文件后,提前24小时向审计人员通知报价评审会议时间;
(五)报价评审会后,审计人员出具物资采购报价评审咨询意见书供建设单位参考;
(六)采购经办人将中选者报价承诺文件复印及会议纪要交审计人员备案。
第十五条  各类合同管理审计程序
(一)合同经办人将合同草案等资料交审计人员;
(二)审计人员出具合同咨询意见书;
(三)合同经办人参考咨询意见书拟定合同,合同签订后交审计人员备案。
第十六条  物资采购款项支付审计程序
此程序是指采购合同约定的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款项的支付
(一)采购经办人将物资供应单位提交的经监理确认的《收料单》(或相关单据)和《付款申请表》交审计人员;
(二)审计人员出具物资采购付款建议书;
(三)采购经办人参考付款建议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七条  勘查、设计、监理费用的支付审计程序
(一)经办人向审计人员提出付款意向;
(二)审计人员出具勘查费(和设计费或监理费)付款建议书;
(三)经办人参考付款建议书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八条  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审计程序
(一)审计人员根据提交的资料对项目设计任务书进行审核;
(二)审计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评选并发表意见;
(三)咨询服务对中选的设计方案提出审查修改意见书;
(四)审计人员对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进行审查,提出初步设计审查修改意见书;
(五)审计人员了解施工图设计,参加图纸会审会议,提出施工图设计审查修改意见书。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出具相关建议书、审核意见书前,应获取相关书面资料、进行现场勘查、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应主动积极配合,并保证其出具的资料以及向审计人员通报的情况完整、准确、合理。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应参加与受托项目相关的工程例会、协调会、项目变更会、图纸会审、隐蔽工程及其他项目的验收等一系列会议活动,以获取工程信息,会议的组织者应适当提前通知审计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出具的各种审核意见书、建议书,委托方应将实施情况反馈给审计人员,以便审计人员进行资料的总结、汇总。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将出具的各种审核意见书、建议书通知传送给学校审计处,并将反馈的实际执行情况及时与审计处沟通,以便其了解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程序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