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发布时间:2013-11-19浏览次数:612

南京邮电大学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为规范学校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严肃审计工作纪律,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南京邮电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人员行为规范,是指学校所有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条  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本行为规范,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行为规范的纪律约束,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第三条  审计人员必须做到:
(一)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全心全意为学校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二)努力学习,不断更新业务知识,做到学以致用,积极进取,不断提高自己胜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使自己具备与承担的审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内外机构及人员的关系;
(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审计,保证审计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办理审计事项,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并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审慎态度,合理地使用职业判断;
(六)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不从事任何损害国家、学校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事项;
(七)办理审计事项,如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八)对在执行审计任务中知悉的国家、学校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不宜公开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九)遵守党风廉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廉洁自律,正直勤勉,树立良好审计职业形象。
第四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在实施审计期间,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宴请,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任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二)到外地或有关单位调查研究时,住宿应当执行学校规定的标准;
(三)不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四)不受贿、索贿,不收受礼金、礼品,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五)内部审计人员在报告中要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不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第五条  学校及审计处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并对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审计人员违反行为规范和纪律,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告诫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规范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