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审发〔2014〕3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范科研经费审计工作,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教规【2013】4号)以及国家、部、省和学校的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作为科研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以及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学校认为需要由审计部门审计的其他科研经费。
第三条 凡列入审计范围的科研经费,均须由学校审计处安排实施审计。审计处依照国家的审计法规、财会制度、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开展科研经费审计工作。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由审计处对财务决算报表验证签章后方能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的审计项目。其具体审计范围,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科研经费财务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审计处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及学校科研管理需要;或接受科研管理部门委托,经分管审计、科研的校领导批准后,对科研项目经费预决算、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结余管理、绩效考核等情况进行的审计。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部门),要对本单位、本部门的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六条 学校科技处、社科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并协助学校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做好项目的经费管理和审计工作。
第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项目负责人合理、真实的编制项目预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并协助学校审计部门做好项目审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对违规事项进行督促整改。
第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签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审签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审签委托书;
(二)项目负责人编报的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须有项目负责人签字、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财务处公章;
(三)财务处提供的项目经费收支明细清单并加盖财务处公章。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审签的内容:
(一)审计处对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表的内容进行审核验证,审验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经费预算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财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经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制度;
(三)有无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审签的程序:
(一)学校科技处或社会科学处出具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签委托书。项目组持审计委托书及经财务处审核签章的财务决算报表、收支明细清单向审计处提出审计。
(二)审计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对其经费决算报表进行审核验证,经审核无误后签章。
(三)审计处在接到完整报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决算报表审签或给出审计意见。若同时收到多份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签时,可适当延长审计时间,并及时向项目组反馈。
第四章科研经费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财务审计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审计委托书(科研管理部门委托审计);
(二)项目立项批准书;
(三)项目合同书或项目任务书;
(四)批复下达的项目预算书;
(五)财务报表(加盖财务处公章及财务处负责人印章)和收支明细清单(加盖财务处公章);
(六)设备购置明细清单;
(七)项目结题报告(已结题项目);
(八)项目经费使用规定;
(九)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管理情况。财经法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科研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二)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科研经费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预算执行的合规性,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的规范性。
(三)科研经费核算情况。核算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以及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
(四)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科研经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江苏省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有无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等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八个严禁”: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及其他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五)资产管理情况。各类资产购置程序是否遵守相关采购招标管理规定,是否纳入学校资产进行管理,是否存在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现象。
(六)科研经费决算情况。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科研项目预期成果及效益完成情况等。
(七)科研经费结余管理情况。是否存在科研经费结题不结账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资金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及学校科研管理需要,或接受科研管理部门委托,经分管审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结合自身审计力量,对科研经费采取内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向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组下达审计通知书。
(二)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组收到审计通知书后7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必需的资料。
(三)审计处按项目组成审计小组,对报审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检查,如发现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内容要求,立即通知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组负责人,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完整,达到规定要求。
(四)审计小组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
(五)审计组实施审计工作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小组组长复核后,征求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意见,项目组及相关部门应在7日内回复书面意见。若有不同意见,审计组应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相应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交审计处负责人。
(六)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核后呈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发。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定稿等送达项目组,同时抄送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
(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和项目组应积极整改。审计中若发现有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校领导汇报。被审计项目组及有关人员涉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审计处在收到项目完整报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如遇审计项目较多可适当延长。
第五章审计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将下一年度的科研经费审计计划送达学校审计处,以便纳入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科研主管部门向审计处提出项目决算审计委托时,科研项目组应全面、如实、及时提供资料。审计处在收到实施审计所必需的齐全资料后,方可实施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对送审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财务部门对提供的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于不按上述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科研项目,审计处不予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审计工作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