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27浏览次数:1148

校审发〔201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审计是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校内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加强对校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江苏省省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苏教审【2013】6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中内协发〔2009〕19号)和《南京邮电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利用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和单项工程经费在2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由学校投资并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可自行组织工程结算审计,也可委托学校审计处组织审计;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报请学校审计处组织审计。

第五条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改善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建设工程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建设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控制工程造价与促进工程管理相结合;

(四)加强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等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七条建设项目审计应严格遵循审计程序,执行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八条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确认和评价。

第九条投资立项阶段审计。通过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过程,审查与评价拟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为领导层决策提供依据。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的审查与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真实性的审查与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完整性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提高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工程勘察的审查与评价,工程设计的审查与评价。

第十一条施工准备阶段审计。审查与评价工程项目建设前期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规范征地拆迁、工程发包和合同管理,促进各环节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征地、拆迁等审查与评价,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合同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十二条施工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和规范施工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主要隐蔽工程勘验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材料及设备规格、价格的审查与评价,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查与评价,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索赔费用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合同履行、工程结算和工程项目决算等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和决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发生,监督合同有效执行,维护高校合法权益。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

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的审查与评价,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十四条学校审计处和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根据各阶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机构等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建设项目审计结束时,应对工程投资概算执行、造价控制、项目效益、工期目标实现、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找出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校审计处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学校应当配备必要的、足够的工程、经济等专业审计人员,便于学校审计处自行实施建设项目审计。根据江苏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内部审计按照工程核减额的3%提取审计专项经费,统筹用于审计业务开支。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委托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委托审计按照工程核减额的1%提取审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零星修缮项目(无审计费预算)的审计费等与外审有关的费用。提取的审计专项经费从工程核减额中扣除。

学校审计处应加强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学校所有单项工程投资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工程结算审计。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费用结算和财务决算手续。

第十七条单项工程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建设项目,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各阶段开展全过程审计;单项工程投资小于500万元的建设项目,可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对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应按下列规定支付审计费用:

(一)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学校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下同);

(二)单项工程核减率在8%—10%(含10%)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20%,施工单位承担80%;

(三)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8%(含8%)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学校承担80%;

(四)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

核减率按审计最终核定额与施工单位申报的决算额之间的差额计算,审计费用的收取按照江苏省相关规定执行。审计费用计算以及支付条款应列入学校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有关合同中。

第十九条单项工程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内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后付款;单项工程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省教育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复审。学校审计处或由学校审计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工程结算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申请复审并报送相关审计资料。复审项目必须留足工程尾款,工程尾款一般为工程结算初审金额15%,同时要扣回工程预付款、甲供材料款等。

报省教育厅复审的建设项目,其结算造价以复审核定金额为最终依据。如复审项目由学校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初审的,学校应预留30%的初审费用作为审计质量保证金,待复审结束后符合支付条件的,再予以支付。复审环节条款应分别列入学校与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签定的合同中。

复审费用按下列办法分担:复审核减额大于或等于审计费用的,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并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复审核减额不足以支付审计费的,其差额部分由省教育厅承担。

第二十条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工程结算初审的,经省教育厅复审,单项工程核减率在3%以上(含3%)的,学校应扣除该初审中介机构审计质量保证金。对建设项目审计质量较高的高校,省教育厅将视情况免予复审。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结束后,学校财务处应根据结算审计报告(按规定复审的项目,以复审报告为准)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处应及时组织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勤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设项目由国家审计机关组织审计的,按国家审计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学校审计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程序、审计管理权限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建设管理部门、项目建设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绝、拖延提供审计资料及其他材料、拒绝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审计处查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或损害本单位权益行为的,应当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取得显著成绩的,根据教育厅苏教审【2013】6号文件规定,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和高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承建的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学校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在一个公历年度内,累计三次审计核减率达到20%以上(含20%)的,审计处向学校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建设单位建议将该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禁止参加学校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五章附则

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