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31浏览次数:327

审发〔202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审计项目档案在学校各项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第23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和《南京邮电大学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档案,是指学校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档案工作,是指学校审计处对应纳入审计项目档案的材料(以下简称审计项目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移交、保管和利用的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当及时收集审计项目档案材料,按照立卷原则和方法进行归类整理、编目装订、组合成卷和定期归档。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立卷时,应当遵循按性质分类、按单元排列、按项目组卷原则。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七条  审计项目档案实行项目主审(立卷人)负责制,坚持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做到审结卷成、定期归档。

  第八条  审计项目档案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项目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档案材料的重要程度,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章  审计项目档案的范围与排列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件材料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审计项目档案材料。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项目档案材料的保存价值和相互之间的关联度,以审计报告相关内容的需要为标准,整理鉴别和选用需要立卷的审计项目档案材料,并归集形成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档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立项类材料: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前调查记录、项目审计方案等;

(二)证明类材料:审计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

(三)结论类材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等;

(四)备查类材料:审计项目回访单、被审计对象整改反馈意见、与审计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材料等。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档案材料应当按下列四个单元排列:

(一)结论类材料,按逆审计程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二)证明类材料,按与项目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三)立项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四)备查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档案内每组材料之间的排列要求: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四章  审计项目档案的编目、装订与移交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材料目录;

(三)卷内材料;

(四)案卷备考表。

第十五条  案卷封面应当采用硬卷皮封装。

第十六条  卷内材料目录应当按卷内材料的排列顺序和内容编制。

第十七条  卷内材料应当逐页注明顺序编号。

第十八条  案卷备考表应当填写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以及情况说明。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档案的装订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拆除卷内材料上的金属物;

(二)破损和褪色的材料应当修补或复制;

(三)卷内材料装订部分过窄或有文字的,用纸加宽装订;

(四)卷内材料字迹难以辨认的,应附抄件加以说明;

(五)卷内材料一般不超过200页装订。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的电子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完整、清晰地记录于纸质材料中,其证物装入卷内或物品袋内附卷保存。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审(立卷人)完成归类整理,经档案管理人员检查后,按规定进行编目和归档,向学校档案馆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审计项目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档案归学校所有,一般情况下,由学校档案馆负责保管,档案馆应当安排对审计项目档案业务熟悉的人员对接收审计项目档案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审计项目档案的保管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由审计处及档案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需要合理确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审计项目档案借用、查阅,一般限定在本单位审计机构内部,凡外单位需借阅审计项目档案或要出具审计项目档案证明的,应经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根据学校档案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邮电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校审发〔20091号)废止。